|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第一条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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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
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第一条
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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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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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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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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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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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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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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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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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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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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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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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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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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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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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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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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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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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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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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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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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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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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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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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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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
否 |
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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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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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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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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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
否 |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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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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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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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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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规章制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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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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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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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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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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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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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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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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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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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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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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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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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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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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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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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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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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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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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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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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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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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收件受理 |
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审查 |
1 |
受理材料 |
| 审查 |
进行技术审查 |
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审查 |
1 |
通过或不通过 |
| 办结 |
发放备案凭证 |
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审查 |
1 |
发放备案凭证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 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 18 号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 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16 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303 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 1 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 35 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 (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 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诊所备案的医疗机构还需要每年校验吗
回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