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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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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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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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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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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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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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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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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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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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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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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
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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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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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防发〔2019〕4号 |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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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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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332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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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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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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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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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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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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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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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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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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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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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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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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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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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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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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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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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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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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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因地质原因无法修建人防设施的,需提供地质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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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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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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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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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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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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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不动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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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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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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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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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
否 |
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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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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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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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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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要件受理 |
通过规划方案审查,取得规划许可证 |
1个工作日 |
— |
审核办结 |
办证 |
取得易地建设费交费凭证 |
1个工作日 |
—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复议
部门:崂山区人民政府(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19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请问目前崂山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的执行依据是哪个文件?
回答:《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三部门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