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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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 |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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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
第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三款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第二款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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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水利厅 |
鲁水规字〔2021〕6号 |
第六条:省水利厅负责对由省政府、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或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主持项目竣工验收;(二)直接监督或者与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三)与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其他项目的建设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具体事权划分由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对未组建省级项目法人的重大水利工程,省水利厅认为有必要提升监督层级的,可与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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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SL/T223-2025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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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水建[1998]16号 |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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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水利厅 |
鲁水规字〔2021〕6号 |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按以下权限划分:省水利厅负责对由省政府、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或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项目的建设活动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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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报人为项目法人,时间要求是项目法人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属于实施机关的职责范围;
^3.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 要求,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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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验收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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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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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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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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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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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项目法人报送专项验收成果文件 |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0 |
申请提交成功 |
| 受理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受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备案申请 |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3 |
受理备案申请 |
| 备案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核专项验收成果文件,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
内容要真实具体 |
0 |
是否同意备案 |
行政复议
部门:崂山区行政大厦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339
行政诉讼
部门:崂山区行政大厦行政诉讼办公室
地址: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339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什么时候提交
回答: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