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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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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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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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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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地点是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目的是从事非破坏性的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申请(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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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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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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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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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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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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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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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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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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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
否 |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信息证明、组织信息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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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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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
否 |
项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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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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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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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成果共享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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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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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个工作日 |
—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10个工作日 |
—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5个工作日 |
—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
2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崂山区人民政府(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事项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回答:该项涉及范围较广,具体情况可咨询0532-88899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