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自然资源部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10.4 注销登记
10.4.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4.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0.4.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0.4.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 放弃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否设有地役权;设有地役权的,应经地役权人同意;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 |
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查验登记范围,查验申请主体,查验身份证明,查验申请材料形式,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0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0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地址: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
电话:0532-88895802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该不动产登记事项,是否可以网上预约?
回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