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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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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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
— |
(省政府令第368号) |
第47项 委托主体:省生态环境厅。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具体权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受委托单位:16市生态环境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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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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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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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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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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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
— |
(省政府令第368号) |
第47项 委托主体:省生态环境厅。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具体权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受委托单位:16市生态环境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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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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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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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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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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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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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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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否 |
|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告知其补齐材料 |
|
— |
| 审查 |
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勘察现场和审查办理 |
出具审查意见 |
3 |
— |
| 审批 |
根据审查结果研究接否审批 |
做出是否审批决定,退回或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3 |
— |
| 办结 |
审批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审批通过的,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退回或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1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该业务办理要收费么?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