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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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05年6月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2022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次修正。 |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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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6年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八次修正 |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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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
第十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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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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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换证、补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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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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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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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获取或从政务服务网下载 |
否 |
机动车行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道路运输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供)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从政务服务网下载借鉴,如实提供。 |
否 |
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申请材料 |
材料真实 |
0.3 |
受理材料 |
| 决定 |
审核材料内容,作出相关决定。 |
符合法定要求 |
0.3 |
审核完毕,作出决定。 |
| 办结 |
换发道路运输证 |
符合法定要求 |
0.4 |
换发道路运输证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 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 (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 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