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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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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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 |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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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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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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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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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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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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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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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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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代办的还应当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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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局 |
否 |
|
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电动自行车登记 |
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
审查提交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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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鑫海财富大厦西一楼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电子发票可以用于挂牌吗?
回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