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
主席令第57号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
主席令57号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 |
国侨发〔2013〕18号 |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中的事项应全部划转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 |
(国侨发〔2013〕18号) |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应当定期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三月份将华侨回国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鲁定居办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
— |
鲁侨发〔2015〕23号 |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每年三月份将华侨来鲁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山东籍华侨申请来鲁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鲁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来鲁创办企业的,应当有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且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已在鲁劳动部门缴存各类社会保险的驻鲁企事业单位从海外招聘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原户籍注销地已没有近亲属的山东籍华侨,可以向本人名下房产、或非原户籍注销地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其中引进人才、购置房产和投资纳税等,应当符合拟定居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彩色免冠近照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出入境记录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
否 |
|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驻外使领馆核发 |
否 |
|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固定住所系单位集体宿舍或公寓的,应提供住所产权人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意落户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房管所核发 |
否 |
|
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营业执照,或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或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否 |
|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
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
5 |
— |
| 审查 |
核查华侨户籍注销信息、居住信息、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
审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
17 |
— |
| 核准 |
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准 |
核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 |
10 |
— |
| 制证、发证 |
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办理程序合法合规 |
1 |
— |
行政复议
部门:崂山区人民政府(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现在办理华侨归国定居到哪办理?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行政服务大厅三楼综合窗口C2-C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