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档案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第十九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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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档案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第十九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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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使档案管理权发生了变化。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档案全宗介绍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自备本单位档案全宗介绍材料,全面、详细、准确说明单位档案管理权变化的具体情况。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决定 |
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
审查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5个工作日 |
审查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
审查 |
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档案管理权的划分是否存在争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10个工作日 |
出具审查意见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
3个工作日 |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申请信息和材料;受理通过的直接进入办理程序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 18 号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 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16 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303 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 1 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 35 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 (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 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单位档案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
回答: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