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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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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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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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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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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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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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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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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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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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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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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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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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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汛〔2017〕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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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防洪措施的建设任务,保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水利部本级已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非防洪建设项目仍由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跨汛期(含凌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每年汛期之前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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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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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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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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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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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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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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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 第 2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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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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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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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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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2024〕300号),除国家蓄滞洪区、参加国家蓄滞洪区实施运用补偿的蓄滞洪区(均不含已建成安全区、安全台)以外的蓄滞洪区内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蓄滞洪区已建成安全区(包括安全台)内的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具体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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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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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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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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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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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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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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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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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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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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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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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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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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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0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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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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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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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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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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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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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0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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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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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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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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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权限范围 |
个工作日 |
— |
受理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在本机关办理范围内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在本机关办理范围内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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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 |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查验,专家评审等 |
根据听证、现场核查、专家技术评审和征求意见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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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首席代表对承办人员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签发《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相关法律法规 |
5个工作日 |
— |
许可决定 |
出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1个工作日 |
— |
送达 |
文件送达 |
相关法律法规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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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崂山区人民政府(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是否含特殊环节
回答:含现场踏勘及组织专家技术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