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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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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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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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租赁条例》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2号 |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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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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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由委托人自行填写 |
否 |
|
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或住建部门备案 |
否 |
被委托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房屋照片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出租人拍照 |
否 |
|
房屋租赁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否 |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核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1 |
备案或不予备案 |
| 受理 |
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0 |
进入审核环节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崂山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崂山湾大厦一楼)崂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68066148
行政诉讼
部门:崂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
电话:0532-88895802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房屋租赁备案应当到哪个部门办理?
回答:房屋租赁备案由房屋所在市、区(县)住建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