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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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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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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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
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 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 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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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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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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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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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 |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核准后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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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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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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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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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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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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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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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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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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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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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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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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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省政府令第326号 |
已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拟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对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原核准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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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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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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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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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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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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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 |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核准后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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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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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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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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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令第673号 |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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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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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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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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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省政府令第326号 |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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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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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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