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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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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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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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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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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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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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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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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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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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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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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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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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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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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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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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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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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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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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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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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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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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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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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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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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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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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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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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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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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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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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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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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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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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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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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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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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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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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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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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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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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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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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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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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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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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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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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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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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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网上申请为申请人按照填写要求自行填写,现场申请为证件管理员协助在系统内填写 |
否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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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查—实地核查/听证/评审/检验/检测—决定准予许可/不予许可 |
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审批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停业的期限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停业提出时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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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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