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劳部发〔1994〕447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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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劳部发〔1994〕447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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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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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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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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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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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暂无 |
1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 受理 |
人社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符合企业裁减人员条件 |
1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材料。3.不予受理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
| 审核 |
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 |
符合企业裁减人员条件 |
7 |
1.审核通过,予以备案,材料存档。2.审核不通过,不予备案,提出意见,退回材料。 |
| 办结 |
人社部门作出是否备案决定 |
暂无 |
1 |
1.审核通过,予以备案,材料存档。2.审核不通过,不予备案,提出意见,退回材料。 |
行政复议
部门:崂山区人民政府(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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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