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25〕23号 |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能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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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25〕23号 |
第七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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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25〕23号 |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能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四十二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5),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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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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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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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居民身份证(男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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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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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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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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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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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身份证(女方)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男方)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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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部队核发 |
否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女方)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部队出具 |
否 |
军人证件(男方)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部队核发 |
否 |
军人证件(女方)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部队核发 |
否 |
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法院出具的生效的宣告死亡司法文书或卫健部门出具的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否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结婚登记声明书 |
否 |
与原配偶离婚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或离婚证、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离婚登记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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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法院判决文书等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初审 |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
0个工作日 |
符合登记条件的,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阅知声明书内容 。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受理 |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
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
0个工作日 |
符合结婚条件的,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审查 |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
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查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书面材料是否齐全;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阅知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0个工作日 |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登记(发证) |
发给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声明内容是否属实;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
(五)祝贺新人。 |
发给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声明内容是否属实;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
(五)祝贺新人。 |
0个工作日 |
将结婚证分别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崂山湾大厦一楼)崂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532-6806614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
电话:0532-88895802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婚姻登记时,居民身份证找不到了,怎么办?
回答: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山东省户籍居民也可以使用爱山东APP或者山东微警务出具“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代替实体身份证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