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三十二条
...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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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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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 |
200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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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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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三十二条
...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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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查看原文 |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 |
200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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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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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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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人需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管理、使用者
2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确需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或确需结合结构加固进行局部复原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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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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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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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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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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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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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
否 |
|
工程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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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由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专业机构编制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办理材料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
— |
| 受理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
要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4 |
— |
| 办结 |
打印文稿、许可证,出件归档 |
经研究或专家评定,是否合理 |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怎么查询结果?
回答:电话咨询:0532-88999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