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自然资源部 |
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实施,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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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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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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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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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
否 |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否 |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或自行提取电子证照 |
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全城通办/全链条一网通办 |
现场办理流程:全城通办(预约)-领取证书
全链条一网通办流程: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发证 |
1 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 抵押权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是否已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
0.5个工作日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地址: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电话:0532-8899619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铁路运输法院: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80880996;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889580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66878988;青岛市铁路运输法院: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该事项,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