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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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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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
— |
卫医发〔2005〕421号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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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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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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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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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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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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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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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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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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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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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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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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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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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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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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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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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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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原《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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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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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有效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情况一览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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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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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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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本机构印制的《处方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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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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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印鉴卡新申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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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理 |
收件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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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办结 |
印鉴卡延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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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需要写明存、取、丢的内容吗?
回答:需要